为女主播买房买车,现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能支持吗?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女方返还购房款共计6500400元(其中房价款6280000元,过户税费157000元,中介费63400元)、返还房屋装修费489464元,两项合计6989864元;
2.女方返还购车款2071500元(其中保时捷汽车价款1418000元,购置税132500元;宝马汽车价款、购置税及保险合计500000元);
3.女方返还其他不当得利所得共计1923734.01元;
4.本案保全费由女方承担。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男方给付的款项、支付的房款、给付的车辆等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以上款项均系男方支出,是男方的自愿行为,汇款行为及给付车辆的行为是经过男方充分考虑的,是男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二,关于是否有合法依据,男方认为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购置了车辆及房产,以及男方支付给女方相关的费用,现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女方已无合法依据占有,但在购买房产、车辆以及汇款的时候,根据男方提供的离婚证,在该时间段男方尚是已婚人士,男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女方提出过结婚的意愿,因此,对于男方认为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应返还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男方向女方汇款、支付购房款及给付车辆是其自主行为,男方并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其自主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汇款是受到欺骗或存在重大误解。
综合考量上述几点,男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5号)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双方当事人自202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女方多次向男方索要大额款项用于其网络刷单,之后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并且之后在宁波生活方便,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间,陆续出资购置了总价2000000余元的保时捷汽车与宝马汽车及6000000余元的房产。在此期间,女方用男方的银行卡刷卡购买大量奢侈品。男方出资及给付上述钱款均是为了维系与女方的恋爱关系最终生活在一起所做出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赠与即失去了其条件基础,女方理应返还男方所有购置资产的支出。
二、男方赠送案涉款项时尚处于与案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男方不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利。女方与男方交往时对男方的婚姻状况知情。
女方辩称,女方从未向男方索取过财物,双方也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购置财产情形。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关系正确,男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给付欠缺原因。
本案中,根据男方所述,其向女方给付的款项、支付的房款、给付的车辆等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赠与行为,而女方则认为男方赠与其上述财物只是为了博取其欢心,并不是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据此,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案涉钱款系男方主动给付,在主观上存在给付原因,给付对象及给付目的明确,不属于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故男方主张女方收取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于法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男方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浙02民终4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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